一、四川宜宾周某乙毒品洗钱案
● 基本案情
该案是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调查余某、周某甲等人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案件中发现的洗钱线索。2012年8月,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判余某、周某甲等人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判周某乙因清洗毒资270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 洗钱手法
一是提供银行账户,办理定期存款。周某乙提供本人银行卡账户供余某、周某甲存取资金使用,同时以自己的名义为余某、周某甲办理定期存款。代其保管资金,掩饰资金真实来源。二是现金携带出境。周某乙接到周某甲的通知后将款项转到刘某银行账户,再由刘某取现带到缅甸交余某和周某甲,协助其转移毒资。三是买房买车。周某乙以自己的名义为余某、周某甲购买门面、住宅及车辆,转换非法所得,使非法所得财产合法化。
二、广西梧州岺某桂涉黑洗钱案
●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1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公安局对岑某意等63人以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立案侦查。在侦查过程中,梧州市公安局商请中国人民银行梧州市中心支行从资金交易方面协助认定犯罪性质。经查,从2010年开始,以岑某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高额收益。为使收益合法化,岑某意安排其弟岑某桂统一管理。岑某桂明知财产性质,仍以其个人名义在多家银行开设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并试图通过投资砖厂、松脂等生意将犯罪所得合法化。2014年10月2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判决岑某桂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 洗钱手法
一是利用现金洗钱。2011年1月至2012年5月,岑某桂帮助其兄岑某意管理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的收益,平均每天至少去岑某意出租屋领取现金一次,每次几万元到十几万元不等,需要使用时再由岑某桂提供现金。二是利用银行账户洗钱。岑某桂在多家银行开设账户,为岑某意保管非法收入,累计涉及现金600万余元,并向梁某等账户转账40万元用于投资。三是利用投资洗钱。梁某协助岑某意以其个人名义将资金投资到松脂、林木、砖厂等行业做生意,由岑某桂负责公司财务,进行现金交接及银行转账。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编著《反洗钱监管典型案例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