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恶势力犯罪集团 跨境裸聊敲诈 恶势力组织成员范围界定 组织成员犯罪数额认定 主从犯
【要旨】
对于仅以线上有组织地利用信息网络点对点实施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具有一定隐秘性、尚未对被害人亲友等周边人群形成滋扰威胁、尚未达到严重破坏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可以根据其胁迫手段、受害范围、后果等因素,依法认定为恶势力团伙,符合犯罪集团规定的,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对于犯罪链条长、层级复杂的涉网黑恶案件,应当注重审查区分犯罪分子地位、作用、参与程度等,依法界定有组织犯罪的成员范围。对犯罪集团内部各部门、成员之间围绕犯罪行为存在互相联系、支持和帮助的,组织成员应当对集团犯罪金额承担责任,再根据成员的具体地位、角色以及参与时间长短,区分主从犯,对于从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确保罪刑均衡、罚当其罪。
【基本案情】
被告人洪某都,系犯罪集团财务管理人员。
被告人张某强,系犯罪集团物业管理人员。
被告人温某兵,系犯罪集团管理人员及Q组代理。
被告人董某江,系犯罪集团F组组长。
其他390余名涉案人员基本情况略。
2019年11月开始,李某思、曾某运(均在逃)等人为了攫取巨额不法利益,以高薪工作、报销路费为由,先后利诱、招揽并组织被告人洪某都、曹某州等数百人偷渡至缅甸邦康地区,专门采取视频裸聊方式,以胁迫为主要手段勒索被害人财物,逐步形成以李某思为首,曾某运、刘某南(在逃)、许某来、洪某都等人为重要成员,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活动的犯罪集团。
该犯罪集团通过培训其招揽的员工,设置专业话术剧本,以网络暧昧、网恋为诱饵诱骗受害人入套,以下载专门App进行视频在线裸聊为由,诱骗被害人下载木马程序以获取被害人手机通讯录及短信信息,通过播放事先准备好的带有裸露女子内容的视频短片冒充真实裸聊场景,在此过程中截取、录制被害人裸体视频,再以发被害人裸体视频给其亲属、朋友、单位领导等进行威胁,通过网络对我国境内公民实施敲诈勒索。
该犯罪集团设后勤部、后台组、29个“裸聊”敲诈组、7个“杀猪盘”组和5个为犯罪集团提供技术支撑和支付结算的“码商”“Q商”“粉商”。犯罪集团成员相对固定,分工明确,配合紧密,以实施敲诈勒索为主,又先后实施组织他人偷越国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被害人遍布国内各地,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截至2020年11月,该犯罪集团对我国各地被害人实施敲诈勒索金额高达人民币1.2亿元。其中,被告人洪某都于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期间,在该裸聊敲诈勒索犯罪集团中担任财务,对接集团11个小组的财务工作,负责部分敲诈勒索资金的收取、对账以及工资发放。
2020年11月至2022年8月,浙江省温州市公安机关以敲诈勒索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非法拘禁罪等罪名,分批将涉及集团骨干、组长、小组长、业务员、下游码商等多个层级共计443名犯罪嫌疑人移送温州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0年12月至2022年11月,温州检察机关以敲诈勒索罪、组织偷越国境罪等对洪某都、张某强等共计405人分批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认定该跨境裸聊犯罪集团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截至2022年11月,人民法院对39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有期徒刑七个月不等,并处罚金的刑罚。
【指控和证明犯罪】
(一)会同公安机关查明事实,依法认定网络恶势力犯罪集团。一是加强与公安机关沟通协调,有针对性加强侦查取证工作。该案争议焦点之一是,该犯罪集团是否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为此,办案组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先后制发10余份侦查取证意见,要求重点围绕犯罪集团是否对被害人家属、亲友等实施滋扰行为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社会中的控制和影响程度等进行取证。经进一步侦查取证,尚未发现对被害人的周边亲朋频繁滋扰的充分证据,不足以认定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但经过补充侦查案件涉案金额由500余万元增至1.2亿元,并新增了犯罪组织对内部员工暴力管理行为的证据。二是加强研究论证,认定该犯罪集团的行为特征与危害性特征尚未达到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认定标准,但根据实施犯罪过程中所体现出的手段的恶劣性、受害范围的广泛性等特点,已符合恶势力“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的认定标准,故依法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行为特征方面,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该犯罪集团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侵害名誉为要挟非法获取财物,如“兄弟,你好好看下这个是不是你的通讯录和你在网络上裸聊的视频,你想不想处理”,此种行为方式与一般的网络敲诈勒索个案并无明显差异,且这种匿名实施的威胁、恐吓,尚达不到在网络空间和现实生活形成一定区域的组织威慑力。在案证据体现的暴力仅系集团对被骗至境外不服从工作安排的内部员工实施非法拘禁、殴打等管理行为,应视为控制管理内部成员组织特征的表现形式,而非行为特征。故,该案尚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方面,该犯罪集团涉及国内受害人群分布全国各地,现有证据表明其犯罪手段主要是针对被害人本人害怕因裸聊名誉受损被迫交付财物实施威胁,除个别家属接到过告知电话外,一般不存在对被害人的周边亲朋频繁滋扰而导致他人无法正常生活,严重破坏正常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的情况,其影响较为隐蔽、单一。因此,综合行为手段和危害后果,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该组织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二)细致甄别、依法认定网络犯罪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该案争议焦点之二是,是否应将全部到案人员均认定为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组织成员以及如何划分主从犯。一是明确界定涉恶组织成员标准。该跨境裸聊犯罪集团涉及犯罪嫌疑人近千人,除中高层管理人员之外,还有后勤部、后台组、29个“裸聊”敲诈组、7个“杀猪盘”组和5个为犯罪集团提供技术支撑和支付结算的团伙,涉及集团骨干、组长、小组长、业务员、下游码商等多个层级。对于小组长层级以上人员,一般参与时间较长,且组织、指挥其他人员实施敲诈勒索犯罪,原则上应认定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而对于业务员、下游码商等普通组员则根据其参与时间、有无直接实施敲诈勒索行为、有无拉人入伙以及非法获利等情况综合判断,避免“一刀切”。如已判决的被告人洪某都、张某强、温某兵等重要成员、董某江等小组长以及颜某炀等参与程度较深的组员共计76名均认定为涉恶组织成员。二是明确共同犯罪中主、从犯划分标准。厘清各个涉案人员参与犯罪集团的时间、参与程度、个人获利情况、参与犯罪的原因等情况,明确集团的财务管理人员、现场管理人员为该犯罪集团的重要成员,系主犯,对小组长、组员等层级较低的人员认定为从犯。
(三)统一标准,依法认定犯罪数额,确保罪责刑相适应。该案争议焦点之三是,组员、小组长、大组长(若一组里面组员较多则分成多个小组,每个小组设一名组长,小组长接受大组长管理)等各个层级定罪量刑时,是按照个人参与期间具体实施的敲诈勒索金额认定,还是按照参与期间犯罪集团全部金额认定。围绕上述问题,分析研究后认为,参考2016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本案涉及罪名虽然是敲诈勒索,但在犯罪手段上均系利用网络实施涉众类的侵财犯罪,其背后法理是相通的。对于共同犯罪尤其是集团犯罪,如果集团内部小组之间、成员之间存在联系、支持和帮助,成员就应当对集团金额承担责任;如果是“各自为政”,相互关联性弱、独立性较强的,则原则上应当“责任自负”,仅对个人参与实施的犯罪数额承担刑事责任。专案组在阅卷中发现该犯罪集团统一食宿,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提供码商粉商等技术支持,部分已归案的骨干人员和组员均供称组织存在被害人甄别流程,经分析认为是“大鱼的”,组员“钓上来”直接交由组织安排的“枪手”跟进,并且组员、“枪手”也按照一定的比例分成,各小组之间成立交流群,相互探讨技术问题,足以体现该犯罪集团小组之间、成员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络、支持和帮助。故,一是该犯罪集团的组长、组员及负责技术、后勤等帮助、辅助行为的人员,按照参与期间犯罪集团全部金额认定,个人金额、获利情况能够查实的,在事实认定中一并表述并作为追缴判项的依据。二是量刑尺度统一到成员的具体地位、角色以及在窝点的时间长短,如上述人员按集团犯罪全部金额认定后,可以认定为从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而确保罪责刑相适应。三是参与时间明显较短(如不超过一个月的)且无法查实个人具体敲诈勒索数额的,可不作犯罪处理。
【典型意义】
随着黑恶犯罪不断向互联网延伸,犯罪链条不断拉长,各类网络上下游犯罪等新型犯罪日益增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裸聊”的行为极具有诱惑性、隐蔽性,“裸聊”行为双方甚至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淫秽表演等违法犯罪。不法分子抓住被害人因为裸聊被敲诈而羞于报警的心态,牟取不法经济利益,不仅侵犯他人财产,同时也对被害人的心理造成严重侵害,且在全国范围针对不特定人实施,影响范围广,因此依法严厉打击惩治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裸聊”敲诈犯罪刻不容缓。在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裸聊”敲诈案件中,应当准确理解信息网络空间与现实社会的交织关系,在是否应当认定为涉黑恶犯罪组织的问题上,除了要查清组织特征结构、经济特征外,尤其要严格把握组织行为特征。
(转自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