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养老诈骗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被告人杨某阁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大量购进“三无”产品“降糖茶”,并冒充某三甲医院教授等身份,谎称“降糖茶”为纯植物、无添加、有奇效的保健品,通过快递发货、网络收款等方式向患有糖尿病的老年人或其家属销售。2019年12月,一名购买“降糖茶”的消费者告知杨某阁化验报告显示“降糖茶”中含有西药成分后,杨某阁自行委托检测,发现该产品含西药成分格列苯脲,但其仍继续对外销售。至2020年11月,杨某阁销售金额共计95万余元。经检测,杨某阁销售的“降糖茶”中含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发布的《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中所列的格列苯脲和盐酸二甲双胍。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阁在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的情况下,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在其经营的养生会所等地为他人实施针灸、开具药方等诊疗行为。
2022年1月2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杨某阁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令杨某阁支付民事惩罚性赔偿金三百二十六万六千元,并在国家级媒体上就其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危险。杨某阁认罪认罚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就涉食品安全案件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分局建立常态化会商、信息共享及线索移转机制,在发现案件线索时介入核查工作,2020年9月2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阁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通知公安机关立案。9月26日,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对杨某阁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立案侦查。立案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依法介入侦查,就涉案有毒、有害食品的检验检测、销售金额的查证、电子数据的调取、审查、主观明知的证明等方面提出引导取证意见。在介入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杨某阁通过互联网向老年人及其家属等不特定消费者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涉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刑事检察部门依法将线索移转至公益诉讼检察部门。2021年1月6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将杨某阁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行为作为民事公益诉讼线索开展初步调查工作,同年2月2日立案后,在媒体发布诉前公告。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于2021年2月18日以杨某阁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向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认为,杨某阁在知道所销售的“降糖茶”含有西药成分之日起至案发时的销售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同时,其长期以来明知“降糖茶”系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向全国多地的消费者进行销售的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自其开始销售“降糖茶”时即2018年10月起算,销售金额共计32万余元。2021年7月27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杨某阁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在审查中还发现,杨某阁在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情况下,违法在其经营场所等地为老年人等群体实施针灸、开具药方等诊疗行为涉嫌侵害社会公共利益。2022年3月15日,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将杨某阁非法行医行为作为行政公益诉讼线索开展初核工作,2022年3月30日立案。经调查,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于2022年6月30日向相关行政机关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相关行政机关接收检察建议后已对杨某阁非法行医行政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典型意义】
健康是老年人安享晚年的“本钱”,但也往往成为不法分子实施违法犯罪所依托的对象,市场上治疗老年疾病的产品层出不穷,其中不乏圈钱的骗局。不法分子蓄意编造“玄妙”的理论,将根本不具有任何功效的产品宣传成可以包治百病的良方或者将含有药品成分的产品包装成日常保健食品,通过各种方式向老年人推销盈利,所谓的产品不仅治不了病,还损失了养老钱,甚至耽误正规治疗,危害老年人的身心健康。老年人在追求健康生活的过程中,不能轻信能包治各种老年疾病的产品宣传,购买前看清楚产品的成分、生产批号等,对于“三无”产品不要购买。检察机关在办理此类案件时,要注意同步审查是否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事实或行政处罚执法线索,融合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等职能,在惩治刑事犯罪的同时,及时、敏锐发现公益诉讼线索,将查证属实的事实区分不同性质予以准确认定,坚持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依法要求违法行为人承担十倍惩罚性赔偿责任,确保应查尽查、应罚尽罚。
(内容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