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单位
工程质量潜在缺陷保险(IDI)
工程施工合同款支付保证保险
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
PPP项目履约保证保险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勘察设计咨询单位
工程投标保证保险
工程总承包(EPC)履约保证保险
工程勘察责任保险
建筑师执业责任保险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造价师执业责任保险
施工单位
工程投标保证保险
工程总承包(EPC)履约保证保险
建造师执业责任保险
缺陷责任期质量保证保险
工程施工合同预付款保证保险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保险
安全工程师执业责任保险
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保险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装配式建筑装配质量责任保险
监理单位
工程投标保证保险
工程监理责任保险
监理工程师执业责任保险
供货单位
工程投标保证保险
供货履约保证保险
供货预付款保证保险
投保人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
(详见条款)
投保人违反施工合同规定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详见条款)
投保人违反供货合同规定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
(详见条款)
投保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详见条款)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未按照与被保险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约定履行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维修义务,给被保险人造成直接损失。(详见条款)
1.物质损失部分: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及其(1)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2)保险合同列明的其他有关费用;
2.第三者责任部分: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法律费用。(详见条款)
1.物质损失部分: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及其(1)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2)保险合同列明的其他有关费用;
2.第三者责任部分: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法律费用。(详见条款)
1.在本保险期间内,凡被保险人合法聘用的雇员,在被保险人的工作场所内受雇从事保险单明细表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过程中,因安全生产事故导致意外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所必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保险事故引起的法律费用。(详见条款)可附加伤残责任险(详见附加险条款)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因潜在缺陷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下列质量事故造成建筑物的损坏,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修理、加固或重置的费用:
1.整体或局部倒塌;
2.地基产生超出设计规范允许的不均匀沉降;
3.承重墙、梁、柱、板、基础等结构部位出现影响结构安全的下列质量事故:(1)裂缝,(2)变形,(3)破损,(4)断裂;
4.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房间和外墙面、窗台、窗楣、管道防渗漏工程发生渗漏;
5.第六条幕墙、围护墙、隔墙、女儿墙、雨篷、顶篷支架、阳台、挑椽、大型储物架等建筑非结构构件的下列质量事故:(1)拱起,(2)变形,(3)剥离,(4)破损;
6.因建筑结构损坏或渗漏造成的建筑物包含装修、附属机电设备损坏;
7.发生保险事故后的下列费用:(1)清理残骸的费用,(2)合理的诉讼及仲裁费用,(3)防止或者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详见条款)
本保险可附加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及其设备条款,供热与供冷系统条款,第三者责任条款。附加条款保险责任详见各附加条款。
被保人由于设计过失而引发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及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详见条款)